闪电舆论场 | “村规民约”岂能变成罚款“条例”?-凯发旗舰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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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网

作者:韩彦兵

2019-03-21 15:54:03

最近,山西运城市稷山县的一个村,村领导研究制定了12条“村规民约”。其中第2条规定:本村女子外嫁户口必须迁走,如不迁走,不能享受任何待遇和财产分配,必须有离婚证才能享受村里财产分配;第4条规定:保持村里的公共卫生,大街上不能堆放杂物,如果侵占路面,罚款300元;第6条规定:爱护村里的文化、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罚款300-500元;除此之外,还有对乱倒垃圾要罚款,破坏绿化树苗要罚款等等,12条村规民约中有9条都是罚款,引起村民强烈反对。

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外嫁女子必须迁走户口”这一条,因为这个村要面临拆迁,村支书称,这是为了方便管理。网友说,这个村在活生生地演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性权益就这样被抹掉了。那么外嫁女能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呢?2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进一步加大了对妇女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问题的重视,首次明确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2018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这样的“村规民约”不仅与中央文件、最高法《意见》背道而驰,而且还把几乎没有法律效力的村规民约张贴出去,强制执行。律师表示,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即便不用“罚款”这样的表述之类的收费项目,都属于是强行收取,是非法的、无效的。目前,这12条“村规民约”因为不符合相关法律,已被作废,该村村支书也被全镇通报批评。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应该是村民会议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听取全体村民意见,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制定,必须经活充分地酝酿讨论,民主协调,体现全体村民意愿。村规民约作为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公约,聚民意、集民智、解民忧。但村规民约能否制定好、落实好,关键是要得到群众认可,关键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闪电新闻记者 韩彦兵)

闪电新闻记者 韩彦兵

[责任编辑:杨凡、杨本敬、韩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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