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6-06 09:19:06
作者:堂吉伟德
某公司一员工杨某私自拿走同事放在办公室的花,公司认为其存在盗窃行为,违反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予以开除。该员工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日前,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该员工败诉。(6月5日《南方都市报》)
私自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属于一种偷窃行为,理应受到法律道德的双重惩戒。不问自取,是为贼也。偷盗者在道德上有瑕疵,很难与之为伍,留在公司中也存在极大的风险。见到其他自己喜欢的东西,自然也会“想拿就拿”,对于有偷盗劣习的员工,相信再宽容者也无法接受。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具有偷窃行为的人不得开除,但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作出了事先的约束后,不能采取相对自主的措施。员工实施偷窃行为之后,公司依据自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在通过工会组织讨论之后,依规定对偷盗者给予开除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因而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对于提起诉讼的员工来说,因道德污点受到开除处分,由此承受了相应的代价后,又因理由不足而输了官司,可谓因小失大,教训惨重。
在此纠纷中,窃当然是一种偷盗行为。一个人的能力与水平再高,如果道德出现了问题,能力越强则破坏力越大。比如2012年,某公司员工盗取公司商业秘密成立同类型企业,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并以低廉的价格抢走原公司的老客户,造成原公司损失达30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该案的5名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宜兴法院分别被判处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最高250万元的罚金,没收一切违法所得。依此来看,这名员工应当感到庆幸,毕竟自己的行为只是被开除而暂时丢掉了工作,如果再进一步则可能失去自由,到时则悔之晚矣。
偷东西被开除并非不可接受,不过据此还将公司告上法庭,则足以说明多种问题,一是该员工对公司的管理规定缺乏了解,或者说对此缺乏基本的敬畏;二是缺乏最基本的道德耻感,才会在实施偷盗行为之后,不但未因耻感而反思和后悔,反之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求诸于法律,自然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在被羞辱了一番后,也算接受了一次深刻的道德与法律教育。
勿以恶小而为之。再大的恶也是由小恶所诱发和累积。儒家有云:“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陷。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者,耻也。”一个人唯有心中存道,并保持着最基本的道德信仰,才会不断的进行自省。偷而不内省,反倒付诸于法律而求保全,其实是最基本的耻感缺失,也是道德滑落的个体性呈现。让其付出双重代价,才能达到正纲纪,明是非,知善恶的效果。
在国外,凡出现了道德污点,小到普通市民,大到一国元首,大多会基于道德耻感而“自行决断”。比如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发生后,韩国国务总理郑烘原宣布辞职,以此体现责任与担当。反观国内,对官员因过辞职或者电视道歉,居然还要通过制度给予规范,只能说是耻感教育的缺失。
最让人难以容忍的是,部分官员自己作奸犯科搞腐败不说,还与其他同事肆意交流受贿经验,可谓耻感文化缺失的极致化。偷花被开除后提起诉讼折射耻感文化缺失,也是当下最大的道德问题和社会隐忧。唯有强化耻感文化教育,让人明是非,知敬畏,“无耻”之门才会关闭,道德风尚方可重塑,偷与诉,才不会成为一脉相承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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