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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未成年犯罪,父母疏忽失职入刑是否必要-凯发旗舰厅

  作者:朱永华

  13岁少年小武为抢劫,将汽油泼向年轻女老师杨冬玲,造成严重后果。不少人认为小武父母应承担看管不严的责任,但根据我国刑法,小武父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小武仅13岁,依法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昨日,热心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人士、检察官、律师通过媒体联合发出呼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父母疏忽失职问题,建议追究“疏忽失职”父母的刑事责任(据8月17日《成都商报》)。

  客观上来讲,未成年子女犯下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与其父母和监护人并无直接关系,孩子涉及严重暴力犯罪,非但不是父母所愿,更会让父母痛心疾首。也正应为如此,在未成年子女犯下严重罪行之后,人们对其父母给予的往往都是同情和无奈。对未成年子女犯罪的父母是如此,对待因疏忽造成孩子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父母更是如此,比如,未成年人溺水、幼儿闷死在车内、孩子不守规则攀爬等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人们包括社会公众,首先会质疑和谴责社会的管理功能缺失或存在漏洞,几乎没有人会指责一旁哭天抢地的父母家长。实际上,无论是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死亡,都与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有直接关联,甚至正是因为父母的监护失职才导致子女的犯罪或意外死亡。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观念和思维中,失子、失女之痛对父母的打击和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涉及严重暴力犯罪,不但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破坏,也会给父母和家庭带来各种沉重的负担和压力。而社会公众正是因为看到子女犯罪给父母造成的这种巨大伤害,才被善良淹没了理性,才忽略了我们传统伦理道德中的另一句千古名言“养不教父之过”。常言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尽管孩子在未成年阶段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外界和社会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和干扰,父母和家庭的教育对子女依然是不可否认的主流。而作为对子女履行监护教育为一体的父母,孩子在未成年阶段无论涉嫌刑事犯罪还是受到意外伤害,父母不仅难辞其咎,这种监护责任缺失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也确实不应该因自身痛苦和受到伤害就可以得到“赦免”。

  笔者曾看过这样一篇报道,美国一位母亲驾车到超市购物,将睡着的幼儿留在车内,在购物过程中却把孩子给“遗忘了”,夏日的太阳让车内温度迅速上升,待这位母亲从超市出来时,正看到几个人围在自己的汽车旁商量砸车救人,这才恍然大悟,赶紧打开车门后却为时已晚,孩子已经被闷死。虽然这位母亲呼天抢地悲痛欲绝,但最终还是被警署以“二级虐童罪”拘捕。

  正如报道中唐应欣律师所言,美国规定疏于照顾孩子会丧失监护权;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儿童福利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儿童保护会有权将儿童从家庭中领出来,通过法庭取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权;中国香港地区,除《保护儿童和少年条例》外,还在《侵害人身罪条例》中专款规定,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16岁以下儿童,即属犯法。表面看起来,未成年子女涉及暴力犯罪或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死亡,身心受害最重的莫过于父母,以此再追究监护教育“疏忽失职”的法律责任,并不符合我们的传统伦理,但事实上在现代法治文明的社会中,这种观念既不符合社会现实更不利于时代发展,对于幼儿和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也是危害多多。

  现代社会的未成年人,早已不像上世纪90年代之前的孩子那样“单纯”,他们接受各种新知识、新观念的渠道非常多,在普遍头脑聪颖的同时,又处在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矛盾时期,这也给父母的监护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监护疏忽失职,孩子就可能因各种诱惑而主动性的违法犯罪。而有些父母对于处在叛逆时期的未成年子女,往往还抱着“树大自然直”传统观念,故意疏忽甚至放纵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如果不从法规制度上对监护疏忽失职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非但不能提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意识,增强监护责任,对其他孩子的父母乃至社会也是一种不公平。而且在未成年子女犯罪免于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父母监护责任缺失也不受法律追究,更不符合逻辑。

  另外,在现实社会和我们日常生活出行中,经常可以看到不少年幼的孩子在父母的眼皮底下“不守规则”,父母非但不加以教育管束,对于其他人和社会的批评往往还非常反感,这种监护教育的失职,不仅让孩子从小缺乏规则意识,为今后成长埋下违法甚至犯罪的种子,更会让很多受到良好家庭教育的孩子陷入价值迷失和感到不公。非但如此,很多发生在幼儿身上的意外伤害甚至死亡悲剧,也正是因为这种监护责任的“习惯性缺失”酿成。从这个角度来衡量,对父母监护“疏忽失职”进行法律追究,确实很有必要。

  然任何一国的法规制度都是建立在本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基础之上并与时代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我们的法律更是基于传统道德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综合体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我们强调将“疏忽失职”入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既不能忽视我们的传统的文化价值观,也要重视这一入刑条款的可操作性。显然,将父母监护“疏忽失职”入刑,在传统道德观念里属于“雪上加霜”甚至是“落井下石”的株连行为,一旦形成法律付诸实施之后,一个未成年犯罪,则意味着全家遭灾。这不符合现代文明法治。同时,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疏忽失职”对谁入刑?还有对于离婚家庭、收养家庭、父母均在外务工临时委托的监护人等等,不仅很难实际操作,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入刑”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

  尽管“疏忽失职”入刑有待商榷,但纳入行政法制规章还是值得尝试和探索,比如对待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的直接监护者,因监护疏忽失职造成人身伤害或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及不文明行为,可以对临时直接监护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既有利于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更能保障孩子的安全与健康。至于“疏忽失职”入刑,笔者以为,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一面,更有传统观念和共识上的障碍以及实际操作上的多重困难,至少现在看来时机还不成熟,还应当从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方面多做文章,完善未成年相关法规,降低入刑年龄等方面着手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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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凡、赵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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