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2015-05-12 09:32:05
反腐未“过头” 不能“缓缓手”——将反腐败全面深入推进下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我们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狠抓惩治这一手,腐败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对此,广大干部群众非常拥护和支持。但社会上也出现了“反腐败过头了”“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反腐败应该缓缓手”等不同议论。对这些议论,需要加以辨析澄清,以利于将反腐败斗争全面深入地推进下去。
党的宗旨与腐败水火不相容,反腐败必须除恶务尽。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任何时候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腐败的存在和滋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反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如果任由腐败横行,不对腐败采取断然措施,就有可能亡党亡国。从党的自身建设看,作为执政党必须从严治党,只有坚决果断地清除贪腐分子,才能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党才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可以说,坚定不移地反腐败,是党的宗旨的内在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党的宗旨与腐败之间没有相互妥协的余地,没有相安共处的理由。在反腐败问题上,没有缓口气、松松手、放一马的道理。
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是形势所迫,势在必行。目前,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和阶段性胜利,腐败高发多发势头已被打压下去。但总体来看,反腐败斗争仍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生成的基础尚在、反弹的力量犹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甚至还有人不收手、不收敛、顶风上,还有人心存幻想,准备躲过风头、从头再来。可以说,目前反腐败正处于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攻坚克难阶段,不仅需要有坚强的定力和毅力,还需要有“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和勇气,达到减增量、压存量的效果。特别是当前反腐败制度正处于逐步健全和完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扎“笼子”、建“篱笆”,加快制度建设进程;另一方面惩治这一手只能加强、不能放松,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严厉惩治腐败是法律使然、法治必然。法律是反腐败最有效的利器,反腐败能彰显法治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惩治腐败,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首先,法治反腐具有必然性。无论“老虎”还是“苍蝇”,无论大贪还是小贪,只要触犯法律,统统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在法律面前没有例外。其次,法治反腐具有权威性。法律的惩治不会因人、因时间、因地点不同而有所变化或差异。第三,法治反腐具有震慑力。法治的刚性运行,凸显“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效应。第四,法治反腐的本质在于制度化。依法治国体现在反腐败方面,就是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将权力关进法律所编织的制度笼子里。这种制度性反腐,既不会一阵风,也不会时紧时松,而是在法律制度下持之以恒、引向深入、进行到底。
推动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必须跨越反腐败这一关。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经济增速放缓是反腐败力度过大所致。实际上,经济增速放缓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正常转换,表明原有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走到尽头。反腐败并不会影响经济发展,而是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新常态下实现重质量、求效益的发展,需要挤掉旧模式中的水分和泡沫,彻底清除腐败因素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和破坏。首先,腐败在经济领域的蔓延,只能带来一时的虚假繁荣,具有不可持续性。前些年,酒店餐饮业、酿酒业、烟草业、高档礼品业和奢侈品市场不正常发展,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蕴含巨大风险。其次,腐败成为社会经济肌体的毒瘤,助长权力寻租、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导致市场关系扭曲,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机制,扼杀市场主体的创新欲望和激情。第三,腐败助推官场不正之风,导致公共资金被挤占和挪用,削弱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基础。第四,腐败盛行严重弱化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成为导致假冒伪劣、价格操纵、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原因。第五,腐败的渗透使国家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被层层化解,改革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受到阻碍。因此,在新常态下,更需要加大反腐败力度,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扫清障碍。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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